(无暇号事件)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法律论文范文)

摘要:想要知道无暇号事件,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无暇号。无瑕号海洋侦测船的作用是专门用来侦听水下面的潜艇音响的船只,无暇号的实际用途也只有侦察水下潜艇的一些信息。在中国南海地区,美国的海军称美军潜艇监测船,无瑕号(英文:USNS Impeccable)遭到5艘来自我国船只的对峙,在此之后美国五角大楼一匿名官员承认,该船确实是在中国南海进行了情报搜集工作。俄观察家认为,这表明在中国南海和黄海地区中美之间的资源和战略要地争夺战进入新的阶段。这就是无暇号事件。

 

(无暇号事件)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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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郑和所说的那样:“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海,也来自海上”,专属经济区在维护沿岸国国家安全上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美国“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后,却宣称他是在公海上活动,不受国际法及中国国内法关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因此,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美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缔约国是否受公约拘束以及怎样维护一国专属经济区内合法利益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不详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暇号事件,法律地位

2002年9月,美军“鲍迪奇”号闯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测量”;时隔近七年,美国海洋测量船“无暇”号再次闯入中国南海专属经济区海域进行海底地形绘图,并用拖曳式声呐实施水下监听作业,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及时做出反应,“拦截”并“尾随”之,还多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

事后,美国五角大楼竟宣称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20公里(约64海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那么国际法上对该区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就从“无暇号事件”角度对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加以分析:

 

一、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及其国际法地位

(一).美国“无暇”号测量船活动海域的性质

美国政府就“无暇号事件”提出的抗辩理由之一,是“无暇”号是在中国南海以外12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换言之,“无暇”号并未侵入中国的管辖水域。显然,美国政府的抗辩理由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严重不符,属于无理狡辩。

尽管传统国际法奉行“领海以外即公海”,但1982年所签订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明确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该公约第57条则规定,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的沿海国海域。

根据这两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1)现代海洋法已将公海限制在各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之外,而非领海以外;

(2)“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自行确定其宽度的,但最宽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1998年中国政府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换言之,中国政府已通过该法确立了从领海基线量起宽度达200海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

在本案中,“无暇”号所处的位置是距中国海岸以外仅120公里(约64海里)的水域,毫无疑问,它正是处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水域内,而非美国政府所称的“公海”海域。很明显,本案实际上是美国政府漠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中国法律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结果。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地位的界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直接与专属经济区特定法律地位有关的条款是第55条、56条、58条、59条、86条,其中最重要的是第56条和第58条。条款对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不同于领海和公海的权利义务上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56条,沿岸国一是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二是享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专属管辖权;

(三)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沿岸国“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是:“所有国家,不论为沿岸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岸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它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要准确地诠释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要准确地理解公约已指明了的“自由”的含义和范围,更重要的还在于要准确地确认、界定公约没有具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适用特定法律制度的专属经济区是不属于公海地位的。

 

(无暇号事件)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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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不是专属区,而是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对于它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约在“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55条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首语中,明确规定它是沿岸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国的一个区域”,该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这个区域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海里”。

这说明专属经济区的空间范围和地位与公海是完全不同的。专属经济区受公约第五部分“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它是自成一体的由特定法律制度规定其地位、范围的海域公海受公约“第七部分”关于公海法律制度的限制。

公海的内侧虽与专属经济区的外沿相邻接但两者是性质不同、适用法律制度不同、各国权利义务不同的两个海域。关于公海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公约第86条明确规定,公海适用的区域范围“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的全部水域”。这既避免了对公海本身的定义,又阐明了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

 

二、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缔约国,美国是否受公约约束?

以美国为主的一些海洋大国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非沿岸国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同公海一样的航行、飞越等“公海自由”,包括各种军事利用的自由。

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要求专属经济区起码在主要方面应保持公海性质。还认为,沿岸国仅享有公约规定的部分主权和其他专属管辖权,不得干扰或禁止非沿岸国军事活动的自由。任何对别国“航行、飞越”等自由活动的跟踪监视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这种观点在近几年国际上发生的多起争端的谈判过程中,得到美国方面多次引证和宣示。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该区域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而是独立的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国家管辖的经济区,沿岸国进行专属管辖合理合法,天经地义。

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条件、受限制的,任何形式的滥用都是违反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立法意图的。

作为非缔约国,美国是否可以不受海洋法公约的约束,不承认沿岸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呢?一般说来,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产生效力,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对第三国也产生法律效力。

一是条约的规定已形成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第三国权利义务的根据是国际习惯法,而不是条约;

二是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或默示接受;

三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之规定经常被理解为对非会员国也有效。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36条的规定,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的经同意或推定同意的,第三国如依此行使权利则应当遵守条约所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利。

 

(无暇号事件)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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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虽未加入公约,但第一,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和制度,“由于许多国家相继迅速采取类似行为,得到普遍的承认”,已经“成了国际习惯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专属经济区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不需要等待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因为它已成为“各国实践形成的法条”。

国际法院在1985年宣称,“专属经济区制度已经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这是“不可争辩”的。

1983年3月10日里根总统宣布,美国接受除第十一部分之外的海洋法公约为“国际习惯法”。根据美国宪法第6条的超级条款的规定,国际条约无可争议地被认为是联邦法的组成部分。尽管对国际习惯法在其国内法的地位尚存争议,但在当今美国占上风的法律解释是,国际习惯也属于联邦法的一部分。

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国际习惯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以及其它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而起作用的”。既然如此,美国就应遵守作为“国际习惯法”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因此,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无权否认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沿岸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法定权利。

 

三、维护我国专属经济区内合法权益的对策

专属经济区是依照国际法划归国家管辖的新海域,构成一国海洋国土的新成分,涉及国家主权和重大利益,但是国际上对专属经济区的认识远远落后于“海洋世纪”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海洋国土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海上执法进展不顺利,国家主权难以体现,海洋权益维护艰难。

为落实江泽民同志“建设海洋强国”的历史任务,真正的维护我国的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一)强化海洋管理机制建设,实现海岸带综合管理

1992年,“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要求各国对整个国家管辖海域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要着眼于民族的整体发展利益和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视野来对工业、农业、渔业、采矿、居住、排污、旅游、安全和防卫进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实施和谐与协调的综合管理。

标志着海域资源单项使用时代的结束,对海域实施综合管理是各国政府的重要使命。由于海洋问题的复杂性,利益冲突的尖锐性,发生一个具体事件(如军舰相撞、渔业纠纷、石油资源争议、攀登争议岛屿等)都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往往需要国家最高层来决断,也可能酿成国际事件,引起世界关注。

所以,处理专属经济区问题,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机构,用明确的海洋政策,进行高效率的综合管理。

(二)完善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法规

海洋法律目前仍是我国法制建设最薄弱的环节,对专属经济区这类新领域的法律很不完善。在海上经常遇到法据不足、海上执法难的困境。如“我国早在1997年公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写有“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但尚无约束外国飞机、军舰“自由权”的具体法律条款,实无前提可循。

所以,急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基础上,继续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科学研究法》等子法规,以规范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活动、交通秩序和外国军舰和飞行器的行为准则,以切实维护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另外,无论《公约》还是我国相关的国内法均未对海洋科学研究、军事测量、水文测量及测绘等名词做出法律上的准确解释,“公约”涉及到这些名词的规定很多,如:第19条:无害通过的意义……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第21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第40条:研究和测量活动外国船舶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的船舶在内,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实现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显而易见,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上几组概念都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这就直接导致相互间的关系模糊,难以把握各自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活动中就容易产生分歧,“无暇”号闯入我国南海专属经济区事件就是很好的实例。因此急需在未来法规修订中明确区分他们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无暇号事件。

 

参考文献

1 苏]科巴列夫.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地位[J].国际生活,1979,(1)

2 李秦.从国际法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N].人民日报, 2001-4-16

3 丁成耀.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4 邵津.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性质[J].海洋问题研究,1982,(2).

5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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