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政策论文)范文:退耕还林政策中的交易成本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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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鹏瑞

摘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首先分析了退耕还林政策在政策自身、政策主体以及政策环境层面存在交易成本。其次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角度分析了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

最后从减少交易成本的角度为退耕还林政策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退耕还林政策;交易成本;政策主体;政策环境

 

1引言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生态问题。为了改善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中央政府实施了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旨在通过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等形式,使农民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放弃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已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的耕作,进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

经过十多年的政策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政策指向性最强、扶持资金投入量最大、实际涉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生态建设工程。自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以来,已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退耕还林的现状和问题。

视角主要集中于退耕还林的成本有效性(徐晋涛等,2004)、激励机制(刘燕等,2005)、经济效益(韩中海等,2017)等。虽然已有的关于退耕还林政策的研究已经较为详实,但是依然缺乏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分析退耕还林政策的有效性。

本文旨在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从退耕还林政策政策本身、主体和政策环境的角度,分析退耕还林政策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进而为退耕还林政策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使这一政策能够更好地实现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政策目标。

 

2理论基础

 

“交易成本”理论,也称为“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最早源于对经济学领域问题的分析,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

在该文中提出了“价格机制具有成本”的观点,并认为交易成本是规定和实施构成交易基础的契約的成本。威廉姆森在科斯的观点的基础上,对交易成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新的解释和发展。

他从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等角度论证了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实践的需要以及相关理论的完善,“交易成本”理论的适用领域得到了进一步扩展。

埃里克·弗里博顿认为:“无论经济决策者在经济中哪一个部门进行哪一类型的活动,都会产生正常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动用资源建立、维持、使用、改变制度和组织等方面所涉及的所用成本。”

在公共部门领域,迪克西特在分析对比了政治领域的机会主义行为和经济领域的有限理性后,认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在公共部门领域更为复杂,

因为它涉及更多的主体如利益集团、官僚以及政治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和公共部门领域存在的复杂的代理关系,从而产生监督和激励的难题。

这一观点,扩展了“交易成本”理论的适用范围,为公共部门领域的问题如政策分析、制度变迁等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视角,退耕还林这一公共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交易成本,影响退耕还林政策的政策效果。

因此,分析退耕还林中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能够使退耕还林政策更好的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为人民造福。

 

3退耕还林政策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

 

本部分我将从退耕还林政策的政策本身、主体和政策环境出发,分析退耕还林政策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

 

3.1政策本身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

 

(1)资产专用性。

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性指的是资产在被用于特定的用途之后,很难再作为其他用途的资产。如果改变用途,则资产的价值则会降低。

在退耕还林政策中资产的专用性体现在:地里区位的专用性、物理资本的专用性以及人力资本的专用性。

例如在水土流失的地区实施政策就表现了地理区位的专用性,而采购的树苗就是典型的物理资本的专用性,基于农民的造林补贴则是典型的人力资产专用性。

退耕还林作为涉及人数众多,实施范围广大,政策目标明确的公共政策,其资产专用程度较高。而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程度越高,交易成本越高,所以这类资产往往需要非标准合同加以保障,而采用这样的合约,又会使交易成本升高。

 

(2)不确定性。

对于退耕还林政策而言,交易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签订植树造林合同双方的行为难以约束,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在《退耕还林条例》中详尽的规定了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但是由于造林活动属于农业生产活动,而农业生产活动本身就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

并且由于参与人数众多,人员素质,地理环境差异较大。内容详实的条约也无法穷尽缔约双方可能的所有行为。

第二,造林行为和树木成功成林具有不确定性。虽然严格执行了合同的规定,但是依然可能出现不能完成退耕还林目标的情况。

因为树木的成长受到的影响因素众多,自然气候,技术熟练程度等也会影响目标的达成。由于不确定性较高,交易双方为了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不得不在合约的制定和执行中收集更多的信息,而这也会增加交易成本。

 

3.2政策主体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参与同一活动的双方,由于具有的信息不同,而对同一事物的不平等认知。在退耕还林政策中,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执行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对于制定者而言,其指定的依据主要来自于林业部门的相关信息。

而林业部门信息的收集有来自于下级林业部门向上级部门的层层上报。

但在此过程中由于下级林业相关部门出于其政治安全或其他利益的考虑,往往存在层级之间、部门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信息的“封锁”或垄断,造成信息传递的迟缓、信息流通的失真以及信息利用的异化,导致出现信息的不对称。

对于政策的执行者而言,为了实现退耕还林的目标,保障苗木的成活率,政策执行者在实践中出现了补栽、数据造假的现象。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也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退耕还林的目的在于保障树林的质量,进而保障生态环境的改善。

而在实践中却异化为只重视数量指标。植树造林政策的执行者由于自身的认知、专业结构限制从而不能对政策进行有效的认知,造成了这一现象的产生,提高了交易成本。

 

(2)有限理性。

西蒙认为:行为只表现了理性的“片段”——它仅仅表现了各个片段内的理性构造,但在这些片段之间,却没有密切的相互联系。由于人的认知和知识是有限的,决策中会存在无效率的情况。

因此,由于无效率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势必会出现。退耕还林的政策制定者以及执行双方地方政府和农民并不是完全理性的,而是有限理性的。

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决策者由于信息来源失真,自身专业水平限制,难以做出完全符合情况的“最优政策”;而对于政策的执行者而言,地方政府和农户之间的利益也不完全一致,

双方在完成政策的既定目标的同时,也会加入自身利益的考量,如地方政府会更加注重政绩,而农户会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收益,而这些因素会影响政策的执行。

 

(3)机会主义。

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指的是人们出于自身的自利动机以及信息失真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決策。简言之,机会主义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下,人们依靠不完全地信息,从而获取他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合约的行为一旦难以被察觉,以及因果关系复杂时,交易主体就很容易做出机会主义的行为。在退耕还林政策中,地方政府为了实现造林的计划要求,会出现利用植树节造林造假的现象;而农户为了领取相应的造林补贴,也会出现补栽等现象。

为了保证政策的实施,政策的制定者不得不采用制定更加严格的制度,或者加大监控的力度,而这样做就会增大政策的交易成本。

 

4减少退耕还林中交易成本的对策建议

 

4.1签订长期合同,强化关键指标

 

资产专用性主要表现在一项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而不具备他用的性质。为了保护退耕还林的资产专用性,降低其中的不确定性,实现交易成本降低,应该订立长期的退耕还林合同。

植树造林本来就是一个长周期的活动,加之树木的养护以及栽培,如果不订立长期合同,则会增大交易成本,增大财政补贴的投入。

此外,现有的造林合同虽然已有详实的规定,从退耕还林范围、作业方式、成活率、管护责任、资金和粮食标准、种苗来源等明确了农民的责任,但就退耕还林的政策目标而言,退耕还林的成林率才是检验政策成功的关键。

因此,应该重新审视造林的相关指标,强化其中的关键指标,这样才能更加明确造林双方的责任,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

 

4.2强化信息公开,强化数据的真实性

 

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导致交易成本增大的诱因,强化信息公开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在苗木的竞标过程中,要及时公开招标结果信息,保障农户的利益。同时,应该及时公开造林的数据信息,接受大众的监督,防止已成林再冒领补贴的现象。

地方政府应该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中央政府造林的基本决策数据的真实性。虽然人的认知和知识技能存在局限,但是保障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决策失误,从而降低可能的交易成本。

 

4.3设立激励机制,调动造林积极性

 

防止机会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除了要加强信息公开外,还应该注重各方的利益需求,协调各方的利益。在保障中央政府生态建设的政策前提下,应该注重对于地方政府和农民的造林激励。

在农户的造林补贴方面,应该考量土地差异和地区生活水平差异,提高造林和护林的补贴标准;在地方政府方面,应该因地制宜的发展“林下经济”,发展生态产业,将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相统一,实现绿色发展。

 

4.4协调央地关系,理顺政策环境

 

退耕还林是中央政府从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一项公共政策。由于生态效益的外溢效应具有滞后性,使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

为了能够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应该协调好央地关系。中央政府要增加地方政府退耕还林的执行费用,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要加大对退耕还林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使其制度化。

地方政府要通过相应的资金扶持,建立生态产业,将退耕还林与产业建设、经济发展相结合。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使退耕还林拥有更好地政策环境,使退耕还林政策更以有效的发挥其政策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晋涛,陶然,徐志刚.退耕还林:成本有效性、结构调整效应与经济可持续性——基于西部三省农户调查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季刊),2004,4(1):139-162.

[2]刘燕,周庆行.退耕还林政策的激励机制缺陷[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5(5):104-107.

[3]韩中海,司志勇.辉县市退耕还林工程社会经济效益阶段性评价与研究[J].宁夏农林科技,2017,58(04):45-47.

[4]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盛洪,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5.

[5]埃里克·弗里博顿,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方式[M].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6]马骏.交易费用政治学:现状与前景[J].经济研究,2003,(1).

[7]江友群.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及其治理[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2).

[8]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M].杨硕,韩春立,徐立,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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